如遇房产被重复售卖时,其归属应依据如下规则予以确定:
首先,如其中有一方已经完成了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而另一方并未即刻行动,则房
产权应属前者;
其次,若双方皆未进行房地产
交易过户及交屋流程,则该房屋的所有权将属率先完成
预告登记程序的那一方;再次,在若双方同样都未能履行
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且未实际占用该争议房屋的情况下,该处房产的产权应归已预先支付
购房金额的购买者所有;
最后,若既未完成
商品房买卖转让登记手续也无预告登记举措,而未能依法实际占有争议房屋,那这处物业应属最先交纳楼价的购买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