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公证机构的
管辖事宜,我们应明确知晓其具体部署在不动产所在之地。在此基础之上,对于房屋买卖协议是否进行公正程序这一问题,尽管其本身并不影响到该协议的法律效应,但是经过公证书确认的房屋买卖协议却具备更为强大的
证据实力,因此通常能够获得法院的直接采用。在实际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两方角色分别为出卖人和购买者,他们分别通过支付相应的
购房价款而获得了房地产的
产权份额。同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房屋买卖协议书应以
书面形式予以确立。此外,房屋买卖协议作为一种典型的
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满足买卖双方的主体资格条件,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愿的充分协商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标准并不会对重大
公共利益造成侵害,那么这样的协议即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
债务人愿意接受
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
裁定书送达双方
当事人和公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