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房屋买卖合同规定,房屋交付延期是允许的,但是该延期必须依照具体的
合同条款进行确定。若房屋未能达到交付的质量要求,业主便享有相应的权利推迟接
收房产。然而,若业主在合同明确规定的期限内未有合理原因而拒绝接收房屋,那就需要按照已实际接收房屋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从而承担因此造成的
经济损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