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经购买了预售房产且正在寻找买家进行转让的销售契约,其有效性如何呢?
首先,必须明确指出,当转让预售房产的时候,被转让的标的实际上尚未存在。然而,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我们是认可对于未来物买卖的
合同效力的。这就意味着,即便在
销售合同时,所转让的房产尚不存在,这种情况也并不妨碍合同本身的有效性。但是,若日后房地产项目未能如期完工,或者转让方并未顺利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那么这便涉及到了合同履行的问题。
其次,对于转卖预售房的行为,它并未违背任何国家法律和行政
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谓的“限售”调控政策仅仅属于政策领域的问题,它并不能对合同原本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不过,它可能会对办理
产权过户登记所需的时间长度有所限制。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以预售房产作为转让标的的销售契约在法律层面上是具有合法性的,并且受到了法律的保护。然而,我们也应该清楚地意识到,由于在
合同订立之初,标的物并不存在,而且也没有
产权证明,所以,交付占有以及办理
过户登记以实现所有权的转移,这些
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将会相对较长,从而增加了交易过程中出现风险的可能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
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要求
解除合同并主张
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