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明文规定,开发商在
合同期限内未向
购房者交房时所产生的
违约责任有着明确的标准和规定。此外,如若开发商并非因为诸如
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人为因素之类的例外情况导致未能按时完成交房,那么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
房屋预售合同时,务必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对于
商品房开发商而言,他们应当按照预先制定好的
合同条款约定的最终交付日期准时地将预售商品房交给购房者,若是
逾期未能履约,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另一方赔付相应的
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