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约定未履行而产生诸多纷争的根源,主要在于购买住房者在接收该房源之后,发现其质量与其原
签订合同时所承诺的并不相符合。诸如此类情况种类繁多,例如,建筑物实际测量面积超出原合同中规定的范畴(误差超过3%)、原本弧形设计的窗户被改为平面形式、建筑物内的水电燃气管道未能如约安装到位等等,均可被视为开发企业未尽其义务,构成了对原定
合同条款的
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
当事人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