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商品房买卖合约已经具备法律效应的备案程序,那么此项房产便无法如同普通商品那样进行名称的更改或转让。根据我国现行的商品住房预售政策,
消费者即商品房预购人,有权购买处于建设期且尚未竣工的商品房,但需要承担的是,未经允许,他们无权对所购买的这类商品房进行再次转手。相似地,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接并且预购者成功获得
房屋所有权证前的这段时间内,房地产主管部门是坚决禁止为这些交易办理任何转让相关的手续;同样,当房屋所有权申请人的身份和注册公示的预售合同中所记载的预购人可能存在不一致情况时,房屋权属
登记机关将会暂停为该申请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因此可以明确,在契约合同完成备案审批之后,我们无法透过更
改名称这一方式来进行房产的后续交易行为。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