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若如双方
当事人所愿,且审理并未超越特定期限范围(即独任审理为三个月,合议庭审理为六个月,且暂不考虑相关延期适用情形)。同时,倘若主审法官有意推动和解事宜,那么无论进行多少次调解程序均可被接受。若以常规流程来看待的话,一般需进行三次调解:
首先是在正式
立案受理之前,涉诉调解庭(即“诉调庭”)将主导进行第一次调解;
其次,当案件进入法庭正式审理阶段,且鉴于案情轻微或者具有进行调解可能性的前提下,主审法官通常会安排进行一次调解协商;
最后,当整个审理程序全部结束之后,若主审法官认为
诉讼双方之间的争议点并不显著,可在做出裁判结论之前再次组织一场调解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
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
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