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房屋之后,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购房者是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请求的。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自
商品房被交付使用之日起,如果购买者主观上觉得该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无法达到标准,那么他们就可以按照相关的程序和规则,将该楼盘列入待测品目中交由注册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重新检查和核实。经过这一过程之后,如果确实被证明该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重大缺陷,那么购买者便有权选择撤销
购房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同时对于给其个人或家庭带来的直接或间接
经济损失,房地产开放商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