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购房者应当向开发商作出书面的
退房通知。此类通知可以通过邮寄特快专递、发送传真的方式或以电话交流的方式进行披露给开发商。若由于开发商的
违约行为导致购房者选择退房,那么所有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都应当由开发商全部承担,其中还可能涉及到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储蓄利息以及购置房产所需缴纳的
税费等等;倘若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明确的退房
赔偿标准,则需按照该条款中的规定执行,但若合同中约定的补偿不足以覆盖实际发生的损失,那么购买者有权另行要求相应的
赔偿;同时,因为购房者的
贷款申请未能得到审批,或者是双方对于支付方式无法达成共识等原因而引发的退房情况,开发商在此类情况下并不需要负担任何
赔偿责任。
其次,在收到购房者提交的退房请求后,15个工作日内,开发商必须确保将所有已支付的房款全数退还给购房者,并需负责执行和办理购房者与贷款银行之间的解除或终止协议的所有相关手续事宜。在所有相关手续或是文件未能签署之前,开发商有义务代表购房者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应付的本金及利息。
最后,开发商有责任在收到购房者提交的退房通知后,无条件地将全部购房款项归还给购房者,同时也须办理并完成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的账户还款手续。若无法履行上述事项的任何一项,从购房者提交退房请求之日起第16天开始直至购房者获得其所有购房款项为止,开发商均应每日象征性付出总房价千分之一的
违约金作为对购房者的补偿。
《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
归责于买方的事由导致不能签订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方有权请求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