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逾期交付房屋之补偿标准规定如下,即将
违约金设定为,于每
逾期一日的情况下,需向买受人支付
购房总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若存在
当事人因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而主张予以降低的情况,则须遵循以下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应以违约金超出所致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基准进行适度削减;对于当事人因其与对方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从而提出增设违约金的请求,依然需要依法按照实际违约所导致的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额度。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