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期限交付房屋,则视为
违约行为。具体的
违约责任应以合同中明确列出的期限为准。若开发商在收受了买方书面催促后的三个月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且未给出有效解释,买方有权解除
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然而,如果开发商在收到催促后的三个月内完成了交房手续,买方将无法行使
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逾期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