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于已经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卖双方所签订的
房屋预售合同是具备
法律效力的;然而,若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他们和
购房者所签署的认购书将被视为无效。然而,在该种情况下,如果开发商能够在购房者提出
诉讼之前就成功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这一份认购书便可被视为有效。此外,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都必须具备必要的书写能力,其在合同中的意思表达也需是出于自愿且真实的。最后,合同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且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