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商品房逾期交付时已超出了经催告之后的合理期限(通常为三个月),则买方可依法选择
解除合同;相比之下,如果未达该期间,但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未能完成交房义务,买方亦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所
购房屋,同时要求其双倍返还
定金或者支付相应的房款利息。然而,若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因逾期交付而需承担的
违约责任,那么在合同规定的延迟期限内,买方不得以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付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