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实施
财产保全的程序通常要求在提出
诉讼或
申请仲裁之前,必须向位于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域、
被申请人居住地点或对该案件具有实质
管辖权限的特定人
民法院提交采取
保全措施的申请。根据现行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当涉及到权益关系方由于时间紧迫的因素而无法即时申请保全措施时,如果未能立即采取此类行动将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这时他们有权行使财产保全的申请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