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客户在
购房过程中缴纳的
定金需要退还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置。如若双方依照事先商定的契约条款切实履行了
房屋买卖合同,则定金应相应抵消房款总额或予以全额退回;如果因为
不可抗力等特定原因导致无法成功
签署合同,且此种情况并非由任何一方造成,此时定金亦可被认定为返还对象;然而,若卖方由于自身过错违约以致合同无法持续执行,在此情形下,定金将逐渐复原为双倍金额。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具体应对策略或许会因地域差异以及个案具体状况的复杂性而呈现出不同的走向与结果。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