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不动产差价
赔偿的收益法:采取由收益补偿损失的途径来解决赔偿问题,其前提条件为收益大于损失,这种观点具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假定在房价增长的情况下,卖方因
违约行为获得的收益无法全额补偿买方所遭受的损失,若法院裁决卖方可借助于赔偿收益的方式
解除合同,那么原本属于自愿性质的交易便会转化为借助
损害赔偿手段施行的强制性交易。
(二)关于不动产差价赔偿的填平法:当
赔偿责任人在履行赔偿责任之前和之后的财产价值存在显着差异时,对此类受害者所遭受到的财产价值损失应全面赔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