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
购房产中发现质量问题时,买受人有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磋商,以请求对方在限定时间内对存在的问题实施改正措施。经过修复之后,房屋是否仍然无法达到原先所规定的使用标准,此时买受人有权利按照双方签订的
购房协议选择解除该项
合同关系,同时也可向相关开发商提出补偿其因此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