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购房所支付的
定金将交予销售房屋的一方,自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便正式开始生效。根据法令及
法规的明确规定,押金实际上可视作对于
合同订立、执行或是解除的一种保障措施,其最根本的性质即是通过货币方式来构建的一种
担保形式,它将伴随着整个合同过程而持续存在,并且具备提前支付的特性。如果收取押金的一方能够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那么此笔款项将会被计算为房款的一部分或者予以退还;但若收取押金的一方未能按照要求履行对应的
合同义务,则必须以双倍金额来偿还这部分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