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争议事项的
诉讼流程,原则上应在事发房屋所在地县级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相关规定,以下几种类型的
诉讼明确规定属于特定地域法院的专属
管辖范畴:
首先是针对不动产引发的一切诉讼,须由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其次,若涉及港口作业期间产生的
纠纷,相应的诉讼须提交至港口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最后,对于因
继承遗产而引发的诉讼,则需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其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任何形式的诉讼都必须向人民法院
递交书面的
起诉状,同时还需要按照被告方的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如果确实存在书写起诉状方面的困难,也可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
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并通知被告方
当事人知晓此事。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