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前提而签订的
房屋预售合同是具备效力的;然而,若出卖人在签订认购书时尚未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这份认购书将被判定为无效。但是,如果这一情况发生在
诉讼提起之前,且出卖人成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话,则该份认购书的有效性可得到认可。另外,作为合同主体的
当事人必须具备书写能力,其表达的意思也需是自由、真实且自愿的;此外,合同的内容还须合法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