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销售房屋许可证的前提下所签订的预售合同通常被视为无效。若经判定预售
合同无效,且无法
恢复原状或已无恢复之必要时,应当对业主进行经济上的补偿以弥补其损失;若开发商有意隐瞒未获取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实际情况或者提供了
伪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开发商应承担因信赖该许可证明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若在
诉讼提起之前开发商成功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可将此视为有效合同。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