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对于支付后的
定金是否能够予以退还这一问题,其最终结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和处理。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将此类情况概括如下两方面:第一种情况,倘若由于交易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存在主观上的过失,从而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签订,那么此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定金以及其
处理方式的具体规定来进行处理;第二种情况,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缔结是因为一些无法预见到的、并且并非由任何一方
当事人故意或者疏忽造成的客观原因所引起的,那么卖方就有责任向买方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
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