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
定金在商务活动中被视為一种契约约束,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予以退还。然而,如果存在以下列举的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我们认为
购房者仍有权利向开发商索回其所支付的定金:
1.开发商并不具有提供合法
商品房销售资格的资质。
2.开发商采取了故意隐瞒或者故意误导购房者的不当做法,导致购房者对所购
买房屋形成错误的认知和判断,从而做出了错误的购买决策。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商业交易中的诚信原则,购房者有权选择放弃购买该房屋,同时要求开发商归还其所支付的定金。
3.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突发事件的影响,例如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商品房损毁,使得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购房者同样拥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归还其所支付的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