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契约争议案件中,聘请律师的相关酬劳确实并非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决定具体数额时须经由律师与其
当事人进行面谈商议后予以确定。对于此类律师服务的费用收取,需充分考量所在地区的整体经济发展状况、社会大众对于该项支出的承受力以及律师行业的长远规划与发展等多方面因素。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控制在能够补偿律师提供服务所产生的社会平均成本,同时加上合理的利润空间及法定
税费的范围内。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