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各类案件中,律师服务费用主要由委托方承担。然而,在涉及到债权方
撤销权、
著作权、
商标权等专业领域的
诉讼或调解过程中,若
胜诉方为债权方,则其所产生的
律师费应由
败诉的被告方全额支付;同样地,在
专利权、
担保权
纠纷、
不正当竞争、人身
损害赔偿、
名誉侵权这几类案件中,如果胜诉方为原告,那么其支付的
律师费用也将由败诉的被告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担。此外,在
交通肇事、法律援助及
仲裁等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律师费用的负担方式亦可由败诉方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斟酌决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
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
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
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
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