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延期交房的
违约赔偿问题,应自交房到期日后一个工作日即刻启动计算,而在这60日内需及时支付相应款项;若超过该期限,则
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房屋购买协议,进而主张更高额的违约
赔偿金。以本例来说明,假设交房日期设定为2014年10月1日,那么在此之前,亦即在2014年12月1日前,必须完成相关款项的支付。
首先,对于因非
不可抗力(如重大自然灾害事故)之外的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无法按时交房情况,开发商均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向购房者支付
违约金。
其次,若
逾期时间未满60日,开发商将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若逾期时间超过60日,则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
购房合同,开发商有义务在收到
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60日内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同时还需按照已支付房款的5%额外支付违约金。此外,业主亦可选择要求继续
履行合同,此时开发商需要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
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