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产生的
纠纷,其对应的
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涉及
土地所有权及
使用权的纷争,应先行由相关方自行协商加以解决;
其次,若双方仍无法达成共识,则须通过当地人民政府设置的土地管理机构来介入调解工作;再者,若协商与调解皆告失败,则针对单位间的争议问题,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而涉及到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
矛盾纠纷,则应交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最后,若
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