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合同时不能够用来设定
抵押权的,但是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作为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产对象,无论是在建设阶段还是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都是能够依据相关
法规和规定,设定抵押权的。此时,
抵押人(通常为开发企业)可以选择将已预售的房屋作为
债务履行的
保证措施之一。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
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