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到
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动产作为
抵押但未进行登记所引发的纷争,则可遵循以下解决途径:尽管
抵押权依法未能确立,然而,如抵押协议得以制定并且具有
法律效力,则按照该抵押协议的承诺,抵押方有责任恪尽职责来履行
抵押担保义务。在
债权人向抵押方提出承担抵押协议中所规定的
担保义务的请求时,抵押方应当以
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为上限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
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