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逾期交付房屋之
赔偿准则明确如下:其
违约责任标准设定为自延迟起始之日起,每日按
购房交易总额的万分之五作为
违约金予以支付给买方。在实践过程中,若有任何一方因约定
违约金过高而申请进行调整时,必须遵循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比例不得超过30%的原则进行适当削减;反之,若有任何一方觉得约定违约金过低导致损失无法弥补而欲提高违约金金额的话,则须依据违约所带来的实际
经济损失具体计算出所需的违约金金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