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投资交易环节当中,
商品房未能按照承诺完成交付,这一现象如今已然屡见不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此类情形被视为严令禁止,无疑是一种极其严重的
违法违规行为。倘若在经过合理且正式的书面催告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尽管买方无法立即
解除合同,但却拥有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损失的法定权利;更为深入地说,当
购房者连续三个月向开发商发送关于交付房屋的书面通知,然而开发商却以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买方便有权利单方面宣布解除
租赁协议,与此同时,由此引发的所有
经济损失将由开发商承担
主要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