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具备法律约束力。倘若商品房预售合同系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订立的,且并未将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其生效要件的话,那么该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便已生效;若将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生效要件的话,则在通常情况下,若该等手续尚未办理完毕,那么该合同应被视为无效。然而,如果其中一方已经切实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另一方对此表示认可,那么即便该等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该合同仍可视为有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
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