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交易流程,
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分为五份原件,每份合同的持有方分别为业主、销售机构、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办理完
税费缴纳手续后的税务机关。其中,业主保留一份,销售机构存档一份,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一份,金融机构留存一份,最后一份则用于办理税费缴纳手续并由税务机关留档。对于选择全额支付房款或者分期付款方式购
买房屋的业主,其所签订的
购房合同数量会相应减少至四份,即业主保留一份,销售机构存档一份,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一份,最后一份则用于办理税费缴纳手续并由税务机关留档。在约定的日期和地点,业主需携带齐全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与开发商或其授权的销售
代理机构共同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
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