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延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
违约金不应超过主合意所规定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然而若因此而带来了重大货币损失或其他实质性的伤害,则违约金可视情况适当增加,以至达到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三十的限度。自延期之日起,买方即可向卖方提出支付
违约赔偿的请求。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