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购房者首先须向开发商提交书面
退房通知书,选择通过挂号信函、传真或电话等途径传达此意向均可。若系因为开发商本身的过失导致退房事宜发生,则其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储蓄利息以及购房过程中所产生的
税费等。若
购房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关于退房
赔偿的具体条款,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然而,若因购房者自身
贷款申请未能获得批准,亦或是双方对于付款方式存在分歧等非开发商因素导致退房,那么开发商在此情况下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2、在收到购房者的退房请求后的15个自然日内,开发商有义务妥善处理并完成各项相关手续。这意味着开发商需要全额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所有房款,同时还需负责协助购房者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相关合同的所有手续。在上述手续或档尚未签署之前,开发商有责任代为购房者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应付的本金和利息。
3、开发商需及时退还购房款项,即在购房者发出退房通知之后,开发商必须尽快将所有购房款项归还给购房者,并确保完成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若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顺利完成上述事项,从购房者发出退房通知的第16日起直至购房者实际收到全部房款为止,开发商每日需向购房者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
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