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产开发商未能依照承诺的时间节点完成房屋交付(即构成
违约行为)时,业主享有权力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
追讨违约责任,并且要求
赔偿由于违约导致的相关
经济损失。倘若在违约事项发生以后,经由业主发出书面催告信并等待三个月之合理期限完毕后,开发商仍未履行交房义务,那么业主便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提出解除
购房合同的申请,并进一步向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假设业主已经提前支付了
定金,他/她还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双倍的定金以作补偿。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