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过程中,如若出现
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虽然这样的行为本身并不
违法,然而却构成了一种违约行径。如果经由有条不紊的催告程序,并且在合理的期限之内获得开发商妥善履行义务的积极回应,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虽然买方不能够直接
解除合同,但是他们仍然享有向开发商主张
赔偿其所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假如在相同的催告程序之后,开发商仍旧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交付手续,而且也未提供恰当的解释或者理由以澄清这一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便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与此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亦应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