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过程中,若由于购房者的个人信用记录存在瑕疵而使交易难以顺利进行,通常情况下,并不被允许申请退回已支付的
定金。这是因为在双方
签署合同时,并没有对这类情形做出明确的说明与规定。然而,当出现非由任何一方原因引起的情况,使得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正式确立时,
卖房者有责任将
定金退还给购屋者。因此,在购置房产之际,广大购房者需认真研究合同条文,充分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益以及应尽的义务。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