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面积差额补偿的相关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如下:若实际面积大于合同所载明的面积,且误差比例在百分之三以内时,买受方应依照约定的价格进行补足;而当误差比例超过百分之三时,则由出售方承担多余部分的房价款,并将该部分的
产权转移至买受方名下。另如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且误差比例在百分之三以内时,出售方需向买受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及其利息;但若误差比例超过百分之三时,出售方则需以双倍的金额向买受方返还多收的房价款。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