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合同争议过程中,我们常常可以采取四种基本策略:和解、调解、
仲裁以及
诉讼。
首先,和解这种方法主要是强调在适当时机通过友善协商达成共识,以此来解决
纠纷问题。
其次,调解则更加注重借助于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力量,协助并引导
当事人展开有针对性的合作与妥协谈判。再次,仲裁形式作为一种独立而又具备
强制执行能力的
争议解决路径,其优势主要体现在程序灵活、审理周期短以及当事人自治度高。此外,仲裁裁决的效力通常能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最后,当以上各种方式都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时,诉讼便成为了解决合同争议的终极救济手段。这里所说的诉讼,不仅仅是指受理争议各方的
申诉请求,还包括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由人
民法院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公正裁断,从而明确是非曲直,最终实现化解纷争的目标。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民间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