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属于附期限的合同范畴之内。所谓“附期限”的合同,系指将某一特定日期的到来作为决定
合同效力是否开启或终结的依据。若所附期限被视为合同效力启动的关键因素,那么此期限便可称之为“延
缓期限”;反之,若所附期限被视作合同效力终止的决定性因素,那么此期限便可称为“解除期限”。在涉及到附有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尽管合同已然成立,然而其
法律效力尚未产生,因此双方
当事人均无需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无权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
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