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所有权之争议,可依据和解、协商、
仲裁及
诉讼等多种途径加以妥善处理。
当事人双方皆应秉持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在非公开的场合进行友好磋商与和解;若此方案未能达成共识,则可进一步寻求公平合理的第三方调解以寻求解决之道。协商无效之时,可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中所载明的条款,将争议提交至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若
仲裁结果仍无法令各方满意,则可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