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惯常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我们可以将这些解决矛盾的策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
类别:和解、调整、
仲裁及
诉讼。首先,和解过程强调在适当的时机通过友善且相互尊重的协商方式来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以期化解潜在的冲突;接着,调解作为一种较为温和的方式,其核心是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介入和引导下,让争议双方进行理性对话并寻求共赢之道;再者,仲裁无疑是一种公正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途径,其最大优点在于程序灵活、处理案件的速度较快,且赋予了
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权,此外,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往往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最后,当以上所有的解决方式都无法奏效时,诉讼便成为了解决
合同争议的终极救济手段,它不仅仅意味着接受争议各方的
申诉请求,更包括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由人
民法院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和裁定,从而明确是非曲直,最终实现解决纷争的目标。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民间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