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环保政策的实施,导致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房屋交付期限被迫延后,这无疑构成了
购房合同中的
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支付
违约金的要求,以补偿其因为开发商的违约而遭受的实际
经济损失。同时,在此过程中,如果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其实质损失的30%,那么法院或
仲裁机构有权利进行调整,即适当降低违约金金额;反之,如果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其实际损失,那么也应当依据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根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若买卖双方对于
逾期交房的
处理方式(包括违约金和损失
赔偿额等)并未作出明确约定,那么就需要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包括:
1、
解除合同退房的违约金如果业主已经决定和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退房的话,那么购房者主要损失的是
按揭贷款的利息,那么作为开发商应该承担因为违约而要付出的代价,需要给购房者支付按揭贷款利息损失。
2、逾期交房而不解除合同虽然开发商逾期交房了,但是业主不希望解除合同的话,只希望开发商承担
违约责任赔偿业主违约金的话,法律规定开发商需要根据购房合同中签订的违约金对业主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