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购房者已经交纳
定金(定金或认购金),然而尚未签署正式《
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此种情形下,倘若购房者已将定金(定金或认购金)支付给卖方,但并未明确指出所交付资金的具体性质,且双方亦无其他相关协议,此时,购房者有权直接向卖方或其
代理商索回先前支付之款项。其次,在房屋建成之后,若购房者已经完成入住手续,而卖方存在
违约行为,鉴于此种情况涉及到已签署的
购房合同,故可依据该合同中的
赔偿条款进行
退房处理。通常而言,
违约金的标准应与一方违约可能对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守约方亦可请求法院适度提高违约金金额,但退房时所承担的违约金不应超过总房价的30%。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