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除外于
不可抗力因素之外的任何其他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交房,需向业主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若延迟交付时间不超过60个自然日内,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每日为单位,按照总房价的万分之三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而当延迟交付达60个自然日以上时,业主有权终止
购房合同,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自收到业主发出的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房款全额退还给业主,同时还需按照已支付房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此外,业主亦可选择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仍需按照每日为单位,按照总房价的万分之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
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