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所说的
购房合同,基本上都是由开发商为广大
消费者提供的标准化格式文本。这种合同主要包含两种类型:即“
商品房预售合同(也称作
期房)”以及“
商品房买卖合同(也被称为现房)”。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预售合同”通常是在
商品房进行预售阶段使用;而等到房屋建设完毕并交付使用之后,买方只需支付完所有应付款项,便可立即办理相关
过户手续。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则主要应用于已经完工且经过竣工验收且已获得房地
产权利证书的商品房产品的销售环节。据此,在当前签订的预售合同中,待到交房之时,无需再另行签订出售合同,反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然而,若预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之前签署的,那么按照合同本身的约定,仍然需要在房屋交付使用之际签订出售合同,然后才能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