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交易的进程中,若出现
延期交房的现象,这种行为本身并未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但是它无疑构成了一种
违约行为。如果经过详细、周密的催告程序,并且在合理期限内获得开发商全力以赴地履行承诺的积极反馈,此时,即使买方无法立即解除合约,他们仍然保留着向开发商索取
赔偿因
逾期而遭受损失的正当权益;然而,倘若在经过类似的催告之后,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时间缴付物业,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解释或者理由来澄清这一问题,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买方便有权请求
解除合同,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都应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