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
买房屋后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并未涉及到任何
违法性质,而只是单纯地构成了
合同违约。如若经由出卖方多次催促后,在三个月之期内仍未能实现正常入住,那么作为购买方,便有权向出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其对
逾期期间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
赔偿;但若在经过同样方式催促后,在三个月之内仍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且出卖方无法提供正当的延期理由时,购买方便有权利依法解除
购房合同,所有因本次合同违约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则需全部由出卖方承担。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